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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03---嬰幼兒保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110.03.30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嬰幼兒保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05年09月1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09月14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1月0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2月19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3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3月3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嬰幼兒保育學系設置要點第四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特訂立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責:
1、教師聘任(含調整系所)、聘期、升等、延長服務之評審。
2、教師休假研究進修、講學、借調、薦舉等。
3、教師長期聘任及講座設置事項。
4、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事項。
5、教師教學、研究及學術著作之評審。
6、教師獎懲事項。
7、其他與教師評審有關之重要事項。
三、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5人。系主任、行政老師為當然委員,其餘為選任委員。選任委員由系內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為優先。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不足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議決之。委員之產生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四、 審議教授、副教授升等案時,若教授、副教授人數不足時,得另聘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副教授、教授為委員,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經系務會 議同意後參與審查。
五、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
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不得委託其他人員代理;與有關其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在表決該事項時,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八、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 系應於次學年度開學前辦理次學年度委員票選事宜。現任委員中途離職者,缺額應於三十天內由系務會議中票選聘任之。
十、 本設置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學校其他相關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設置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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