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幼兒保育科 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97年08月12日科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科教學設備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各類教學設備使用前填寫使用記錄單及維護(修)時填寫維修記錄單。
第三條 教學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如下:
一、 教學設備之使用應以教學或公務為原則。
二、 教學設備設於教室存放者,限在室內作教學使用,非經申請核准不得移出室外使用。
三、 教學設備非經權責主管核准,不得移出校外使用。
四、 教學設備專供本科在學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使用,非本科在學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須使用時,應先申請核准。
五、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或活動需使用教學設備,由指導教師借用,經權責主管核准使用,用畢按期歸還。
第四條 教學設備使用違規及損壊遺失處理辦法如下:
一、 借出之設備(含配件),借出者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應依規定賠償。
二、 未經借用手續,而攜出本經設備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借用權一個月或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學生使用設備應聽從教師之指導,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操作使用。
四、 學生上課中,發覺所使用之設備有故障或損壞等情事,應即時報告授課教師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