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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第 4~6 次招考)
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甄選簡章(第 4~6 次招考)

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二、甄選名額及聘期:
(一)錄取名額:共正取 2 名、備取 2 名。 (二)聘期:自錄取報到日起算至112年07月31日止。
三、報名資格基本條件:
(一) 須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 報名)。
(二) 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規定之情事。
(三)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具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
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始得報名。
四、報名、甄試、榜示、錄取報到日期及各分次招考報名資格
五、報名方式:一律採電子郵件通訊方式寄件與報名,電子信箱:10605@ysps.tp.edu.tw),以電子 郵件寄送證件檔案,其餘方式不予受理。
六、聯絡電話:本校附設幼兒園 02-2891-4537#160、幼兒園專線 02-2895-7073。
七、報名應繳表件:
(一)填繳報名表(附件 1)。 (二)繳驗身分及學經歷證件(請將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依序排列,報到聘任時繳驗正本,驗後發還):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學經歷證件:
(1)畢業證書。
(2)符合報名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3)報名資格以具幼兒教育類科專長者,優先聘任之,且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尤佳。 (4)教育工作經驗證明(無者免繳)。
3.男性教保員已役畢者繳交退伍令或退伍證明。
4.最近一年內之研習證明(無者免繳)。
5.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無者免繳)。
6.簡歷表 1 式 1 份(附件 2)。
7.。報名切結書(附件 3)。
9.委託書(附件 4)
(三)繳交本人 2 吋脫帽照片 1 張(自貼於報名表上)。 ※上述資料請依「臺北市北投區逸仙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 甄選報名表」所列文件依序排列,以利審查。
九、 甄試方式:【本次甄試採實體方式辦理】
(一) 甄試內容:口試 100%:口試時間 20 分鐘。並以自我介紹、教育理念、班級經營、專業領域、
親師溝通等,現場即席問答。
(二)錄取方式:依複試成績排序,擇優錄取(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甄選地點:幼兒園教室,甄試當日請於 13 點 50 分前至本校附設幼兒園辦公室報到。
十一、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不得異議,並由 備取者依序遞補(備取人員資格保留 3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十二、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甄選委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三、附則
(一) 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 經甄選合格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徵。經由學校指派兼任職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否則取
消資格。
(三)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 1 份,並出具經公證之中譯本。
2.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 1 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4.具國外學歷者,應持我國核發符合任教階段及類別之教師證書,或經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 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 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 格,並予解聘。
(四) 經錄取者應攜帶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 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五) 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六) 經錄取後發現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各款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七) 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依該
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 參加甄選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凡經甄選錄取者,應遵守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工
作守則。
(九) 錄取人員依據代理教保員學歷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考
核及敘薪。薪資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辦理,具專科、大學、碩士以上學歷者, 每月薪資分別為新臺幣36,525元、38,667元、40,810 元。代理期間如因故未滿3個月,薪資將以日薪 核計。
(十) 經錄取之教保員必須參加暑假、寒假期間學校辦理之相關知能研習及會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十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 2 年內,或任 職後 3 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經本次甄選錄取人員,如未能於 112 年 04 月 30 日前 提出(任職後 3 個月內)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者,則取消錄取資格,不得提出任何 異議。
(十二)契約進用代理教保員於代理原因提前消失(例如:原申請留職停薪教保員因故提前復職或請假期滿) 或代理期滿時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 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月支給。
(十三)報名及甄試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等)經市府公告停止上班時,則自動順延至恢復上班日。 (十四)相關資料將做為教保員甄選報名及提供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其他注意事項(COVID-19 防疫:
1.本次甄選不開放陪考人員陪考,報考人應考當日,應於家中測量體溫,採自主健康監測。
2.入校應配合量測體溫、消毒及於室內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十六)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校隨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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