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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嬰幼兒保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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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08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幼兒保育科五年制嬰幼兒教保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幼兒保育科五年制嬰幼兒教保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98年09月29日科務會議通過
99年04月20日科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訂之課程標準及幼兒保育科(以下簡稱本科)嬰幼兒教保實習(以下簡稱實習)相關課程之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課程內容,包含
一、參訪:安排幼保職場參訪體驗。配合五專一至三年級專業課程融入校外相關機構參訪活動,以利學生實習前對職場實際工作內容與需求有初步認識與體驗。
二、見習:安排學生至機構進班觀察學習。進班見習日常教學活動,以瞭解不同性質機構之環境規劃、教保模式、班級經營等的實際執行層面,銜接未來實習之進行。
三、實習:安排學生至機構進班正式實習。將課堂所學之幼保專業知識與技能實際運用機構實務中,結合理論與實務。本科安排實習機構類別如下:
(一)托嬰機構。
(二)幼托相關機構。
(三)社會服務機構。
(四)兒童相關產業機構。
第三條 實習合作機構
一、實習機構類型
(一)托嬰機構:服務對象為0~2歲,收托五名以上嬰幼兒之托嬰中心。
(二)幼托相關機構:服務對象為2~6歲,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等。
(三)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台北縣(市)公私立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對象為12歲以下的兒童:
1、特殊學校或特教班。
2、早期療育機構,包含兒童發展中心。
3、兒童之家。
4、育幼院。
5、社區保母系統機構。
6、兒童教保民間機構。
7、其他。
(四)兒童相關產業機構:服務對象為0~12歲:
1、安親班:以課業輔導為主。
2、才藝班:以各項兒童才藝訓練課程為主。
3、兒童文化教育機構:各類型兒童教育活動機構。
4、嬰幼兒製造產業:嬰幼兒餐點、服裝、教玩具、休閒娛樂產品製作為主。
5、其他。
二、實習機構評估與篩選
(一)評估標準:評估合作實習機構標準須符合以下主要標準並參考次要標準:
1、主要標準:合格立案、評鑑績優、具有良好辦學聲譽。
2、次要標準:機構所在地區、型態、規模及與本科關係熟悉程度。
(二)篩選步驟:合作實習機構產生與篩選步驟依序:
1、專兼任教師或校友推薦。
2、主動聯繫特定機構。
3、資料庫檢選聯繫。
4、實習行政教師實地訪視。
5、訪視後建議合作機構名單。
6、提出科務會議議決。
三、實習機構媒合機制
媒合學生與實習機構流程為實習前一學期至各班進行實習機構介紹與宣導,分發實習機構名單資料給學生依個別需求圈選,依學生圈選結果進行分組及安排指導老師,提供辦理學生變更實習時段,媒合確認後與實習機構簽約,簽約完成後由學校正式發文,辦理實習前說明會。
四、實習機構合作契約
(一)機構責任義務:
凡與本科簽定教育實習契約之幼兒園(所)或相關機構得負有以下責任義務:
1、與本校簽訂實習契約,提供實習所需設備及場地。
2、遴選具有能力、意願之合格教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遴選時可就其「教育專業背景」、「教育實務經驗」及「人格特質與輔導能力」等三類條件加以考量。
3、輔導實習生從事教育實習工作,包括教學實習、行政實習。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為主,行政實習為輔。
(二)實習機構輔導教師工作內容:
1、引導實習學生熟悉環境並說明注意事項。
2、協助實習學生瞭解實習機構生態及文化。
3、指導並增進實習學生之專業知能,請實習機構輔導老師每日擇一固定時間與實習學生進行當日實習分享與討論。
4、協助實習學生體認專業倫理。
5、協助本科實習指導老師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如實習學生發生特殊、意外狀況或出現不良行為時,請立即告知實習指導老師。
6、評閱學生實習日誌,並提供具體回饋與指導。
7、指導實習學生試教活動,並提供具體回饋與指導。
8、實習結束前協助評定實習成績(包括實習試教活動評量表及學生實習評量表),並請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寄回本科。
第四條 實習時間及學分數
一、嬰幼兒教保實習(一):課程安排於四年級第一學期,學分數為二學分,一學分為課堂授課,一學分為實習參訪。
二、嬰幼兒教保實習(二):課程安排於四年級第二學期,學分數為二學分,以集中見習方式,計72小時/二週。
三、嬰幼兒教保實習(三):課程安排於五年級第一學期,學分數為六學分,以集中實習方式,計216小時/六週。
第二章 學生實習守則
第五條 實習期間,依各園所規定簽到或打卡,不可遲到早退;若因故無法實習者,依據本辦法第四章「實習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應以積極、主動、負責、認真之學習態度,執行各項工作;嚴禁於實習場所處理私人事務,如:寫作業、看書、聚眾聊天、上網、玩電動、講電話等事情。
第七條 未經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園所電話及網路通訊等設備,且個人之行動電話與網路通訊一律關機。
第八條 學生依規定需參加實習及各項說明會與檢討會,遲到者扣總分二分,一小時以上以曠班論,每次每小時扣總分十分。
第九條 實習期間服裝儀容規定如下:
一、服飾以著長褲、褲裙、體育服、平底鞋、運動鞋為主,勿穿著迷你裙、窄裙、高跟鞋;若園所有特殊規定,則依該園所需要穿著。
二、蓄長髮者應紮起,勿遮蔽顏面或披頭散髮;指甲應修剪至與指肉齊,且勿穿戴下垂式耳環(墜子)。
第十條 實習期間若遇園所交付不合理之工作項目或不友善的態度,應先向實習負責老師反應,以進行溝通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應依各負責教師規定時間,按時繳交實習作業。
第十二條 實習期間應遵守園所之各項規定,並謹守教保人員專業倫理的規範。
第三章 實習獎懲規定
第十三條 集中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下列情形者,得予以獎勵:
一、學習態度積極,能提供具創意的想法,並協助園所推展保育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二、其他優良表現者。
上述情形,經園所提報表現優良,且經實習總檢討會決議通過後,簽送業管單位獎勵。
第十四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懲戒:
一、未經許可、交接擅自離開幼兒或未能掌握幼兒行蹤,導致走失或傷害者,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二、以不當的方式管教,導致幼兒身心受創者,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三、見幼兒處於危險狀況,未加勸阻、處理者,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四、嚴重危害幼兒身心健康並危及幼兒生命者,予以勒令退學。
五、其他錯誤合於校規懲處者。
上述各款,經查證屬實後,由實習生提出書面報告,繳交實習指導老師審閱,逕送實習總檢討會決議後,簽送業管單位懲處。
第四章 實習期間請假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不能到實習機構進行課程者,應先以電話或口頭向實習指導老師報備,並填寫幼兒保育科學生實習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不能到實習機構進行課程者,需於課程進行前打電話報告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機構,翌日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病假一天以上者須附診斷證明書。若學生於課程進行中途突患急症者,應先報告指導老師與實習機構負責人,經許可後,始可離開工作單位,並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因事不能到實習機構進行課程者,應提前兩天持證明資料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事假一天以上者須附家長證明,不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因公假不能到實習機構進行課程者,須經學校有關單位師長之簽名,或持核可之證明文件於三天前向實習指導老師辦理請假。
第十九條 學生因三等親以內(含)親屬喪事不能到實習機構進行課程者,應持訃文證明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
第二十條 凡未按上述辦法完成請假手續者,概以曠職論;曠職者實習成績一律不及格。
第二十一條 實習學生因故不能到實習機構進行課程者,需補足不足之實習時間:
一、病假須依請假時數補實習,請假一小時補一小時,以1:1比例辦理補實習。
二、事假須依請假時數補實習,請假一小時補二小時,以1:2比例辦理補實習。
三、喪假以一至三天為限,逾限部分以事假論;喪假補實習比照病假比例處理。
第五章 實習變更與重修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若因個人身體健康,得依程序提請實習變更;另實習指導單位或本科指導教師認為學生行為可能影響幼兒安全及實習品質時,得令其依規定辦理實習變更。
第二十三條 學生若有下列特殊或緊急情況時,得依程序填寫「幼保科實習變更申請單」,申請延緩或變更實習單位或時間:
一、急病。
二、分娩。
三、精神狀態不佳或患有精神疾病。
四、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
第二十四條 實習生於實習說明會前完成變更申請者,由實習指導老師同意簽章後,經實習行政教師審核無誤予以變更;倘若已開完實習前說明會,但未開始正式到實習前提出申請者,則須再取得科主任之複核後方可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實習變更申請以乙次為限,並須檢附地區級以上(含)醫院之證明與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學生實習期間違反第十四條及第廿一條規定者應重修該課程外,若學生有下列情事者亦應重修實習課程:
一、學生實習期間請假超過該梯次總實習時數四分之一者。
二、實習期間學生出缺勤異常(即有遲到、早退、請假)超過三次者。
三、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該梯次的實習。
第六章 實習實施成效指標
第二十七條 實習課程實施成效質化成效指標分以下六項:
一、學生實習日誌成長進步自述。
二、優良作業。
三、實習檢討會學生回饋。
四、機構督導老師回饋。
五、本科教師督導實習之觀察紀錄。
六、其他。
第二十八條 實習課程實施成效量化成效指標分以下八項:
一、完成實習督導學生數。
二、完成實習作業批閱數。
三、完成機構試教督導場數。
四、完成機構訪視次數。
五、完成實習說明會及檢討會次數。
六、學生對本科教師督導實習之評量結果。
七、學生對實習機構及機構老師之評量結果。
八、其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科務會議決議規範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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