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大學台北校區 嬰幼兒保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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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二年制
幼兒保育科【二年制】幼兒教保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98年09月29日科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及幼兒保育科(以下簡稱:本科)實習課程之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目的 將學生於校內所學之幼保專業知能實際運用於學前教保機構中,以求理論與實務之結合。 第三條、實習機構之安排可區分為帶職實習與集中實習兩類及其他。 一、帶職實習:帶職實習(指學生於實習期間)。 1、就職於已立案之機構,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五人以上托育(托嬰)中心之幼兒部及特殊學前教育機構或療育中心,且於機構中擔任教學工作者,包括園(所)長、教學主任、教學組長、教學助教等(帶職實習期間皆須進入班級擔任教學工作)。 2、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並實際擔保母工作者。 二、集中實習:指除符合帶職實習及以下條款外,均須參加集中實習,實習機構的安排由科決定之。 三、其 他:結合服務學習概念並考量學生需求,得於台北縣(市)之早療機構、育幼院、教養院等進行實習。實習服務對象適用於十二歲以下的兒童。 1、本款實習方式適用於幼保科夜間部與假日專班學生。 2、採本款實習方式的學生需於實習前擬定實習計畫(包括實習目標、實習內容、實習方式、實習流程),經實習行政教師審核後,前往實習機構與該機構負責人洽談,若准允實習則依規定進行至少144小時之實習。 3、實習時間得於實習當學期前之暑假或寒假實施。 4、學生若於實習申請日期截止前,仍未找到適合的實習機構,則由科安排集中實習。 第四條、實習時間及學分數:實習時間依據本科學生部別區分如下: 1、日間部(二年制)安排於二年級上學期。 2、夜間部(二年制)安排於二年級上學期。 3、在職專班(二年制)安排於二年級下學期。 第二章 學生實習守則 第五條、學生於實習期間應以積極、主動、負責、認真之學習態度,執行各項工作;嚴禁於實習場所處理私人事務,如:寫作業、看書、聚眾聊天、上網、玩電動、講電話等情事。 第六條、實習期間,依各園所規定簽到或打卡,不可遲到早退;若因故無法實習者,依據本辦法第四章「實習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第七條、實習期間服裝儀容規定如下: 一、服飾以著長褲、褲裙、體育服、平底鞋、運動鞋為主,勿穿著迷你裙、窄裙、高跟鞋;若園所有特殊規定,則依該園所需要穿著。 二、蓄長髮者應紮起,勿遮蔽顏面或披頭散髮;指甲應修剪至與指肉齊,且勿穿戴下垂式耳環(墜子)。 第八條、實習期間不得私自使用園所電話,且個人之行動電話與通訊網路一律關機。 第九條、實習期間若遇園所交付不合理之工作項目或不友善的態度,應先向實習負責老師反應,以進行溝通處理。 第十條、學生應依各負責教師規定時間,按時繳交實習作業。 第十一條、學生依規定需參加各項說明會及檢討會,遲到者扣總分二分,半小時以上以缺席論,每次扣總分十分。 第十二條、實習期間應遵守園所各項規定,並謹守教保人員專業倫理的規範。 第三章 獎懲規定 第十三條、集中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下列情形者,得予以獎勵: 一、學習態度積極,能提供具創意的想法,並協助園所推展保育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二、其他優良表現者。 上述情形,經園所提報表現優良,且經實習總檢討會決議通過後,簽送業管單位獎勵。 第十四條、學生於實習期間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懲戒: 一、未經許可、交接擅自離開幼兒,或未能掌握幼兒行蹤,導致走失或傷害者,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二、以不當的方式管教,導致幼兒身心受創者,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三、見幼兒處於危險狀況,未加勸阻、處理者,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四、嚴重危害幼兒身心健康危及幼兒生命者,予以勒令退學。 五、其他錯誤合於校規懲處者。 上述各款,經查證屬實後由實習生提出書面報告,繳交實習指導老師審閱,逕送實習總檢討會決議後,簽送業管單位懲處。 第四章 實習期間請假規定 第十五條、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不能至機構進行課程者,應先以電話或口頭向實習指導老師報備,然後填寫幼兒保育科學生實習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不能至機構進行課程者,需於課程進行前打電話報告實習指導老師及實習機構,翌日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病假一天以上者須附診斷證明書。若學生於課程進行中途突患急症者,應先報告指導老師與實習機構負責人,經許可後,始可離開工作單位,並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學生因事不能至機構進行課程者,應提前兩天持證明資料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事假一天以上者須附家長證明,不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八條、學生因公假不能至機構進行課程者,須經學校有關單位師長之簽名,或持核可之證明文件於三天前向實習指導老師辦理請假。 第十九條、學生因三等親以內(含)親屬喪事不能至機構進行課程者,應持訃文證明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 第二十條、凡未按上述辦法完成請假手續者,概以曠班論;曠班者實習成績一律不及格。 第二十一條、實習生因故不能至機構進行課程者,需補足不足之實習時間: 一、病假須依請假時數補實習,請假一小時補一小時,以1:1辦理補實習。 二、事假須依請假時數補實習,請假一小時補二小時,以1:2辦理補實習。 三、喪假以一至三天為限,逾限部分以事假論;喪假補實習比照病假比例處理。 第五章 實習變更規定 第二十二條、學生若因個人身體健康,得依程序提請實習變更;另實習指導單位或本科指導教師認為學生行為可能影響幼兒安全及實習品質時,得令其依規定辦理實習變更。 第二十三條、學生若有下列特殊或緊急情況時,得依程序填寫「幼保科實習變更申請單」,申請延緩或變更實習單位或時間: 一、急病。 二、分娩。 三、精神狀態不佳或患有精神疾病。 四、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 第二十四條、實習生於實習說明會前完成變更申請者,由實習指導老師同意簽章後,經實習行政教師審核無誤予以變更;倘若已開完實習前說明會,但未開始正式到園所實習前提出申請者,則須再取得科主任之複核後方可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實習變更申請以乙次為限,並須檢附地區級以上(含)醫院之證明與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章 實習重修規定 第二十六條、學生實習期間違反第十四條及第廿一條規定者應重修該課程外,若學生有下列情事者亦應重修實習課程: 一、學生實習期間請假超過該梯次總實習時數四分之一者。 二、實習期間學生出缺勤異常(即有遲到、早退、請假)超過三次者。 三、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該梯次的實習。 第七章 實習學分抵免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習學分抵免係依據「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本科審理實習學分抵免標準如下: 一、曾或現任職於公立或私立已立案之學前教育機構,且獲政府評鑑教保績優,並擔任教學主教、教學主任(組長)或園所長,至實習前一學期止,年資累計滿三年以上者。 二、機構績優年份須為實習前一學期止近十年內者方採計,且評鑑教保績優後任職該機構者。 三、年資之累計以績優年份之後起算。 四、申請抵免須全職服務於立案學前機構,並擔任教學主教、教學主任(組長)或園所長工作者。 五、抵免核准之學生仍應於實習學期提出立案學前機構在職服務證明,否則抵免撤銷。 六、上述學前教育機構含立案之幼稚園、托兒所、五人以上托育(托嬰)中心之幼兒部及特殊學前教育機構或療育中心。 第二十八條、學生辦理實習學分抵免,須於實習前一學期結束時完成本科審理作業。 第二十九條、請實習抵免者,應檢具下列兩類文件: 一、個人專業文件:在職證明、社會局或教育局開立年資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文件,如勞保卡正影本文件。 二、機構績優文件:績優獎狀正影本或足以證明績優公告文件。填寫「幼兒保育實習抵免學分申請表」併檢具相關文件於規定時間內繳至科辦,逕由本科實習指導教師初審、實習行政教師複審、科主任核可。若有爭議者經科務會議決議後,提報學分抵免審查委員會複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科務會議決議規範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科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另實習學分抵免規定須再經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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